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
市级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和待遇的人员
| 软席
(一等软座、软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市级正副处长及相当职务和待遇的人员
| 软席
(一等软座、软卧)
| 二等舱
| 普通舱(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
(硬座、硬卧)
全列软席列车
(二等软座、软卧)
| 三等舱
| 普通舱(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鉴于我市特殊的地理位置,出差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同时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汽车、轮船,以节约开支。
第七条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凭据报销。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软卧车票的40%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