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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会费管理办法和三亚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居住会议所在地的代表(一类会议除外)原则上不安排食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主办单位不得对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发放任何会议补助。
  第十条 会议费报销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市各单位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的支出标准,不得高于三类会议的标准。培训支出的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教室)租金、交通费、教材(资料)费、课酬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制发<关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以及其他开支的规定>的通知》(三财行〔1992〕第1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及其他开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三府〔1996〕140号)以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开支标准的通知》(三府〔2003〕142号)中关于会议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亚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08〕20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以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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