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会议与会人数及工作人员比例按有关规定核定。
二类会议与会人数控制在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人数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12%以内。
三类会议与会人数由会议单位确定,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8%以内。
第六条 会议地点
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下宾馆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七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
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单位承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一、二类会议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三类会议费用从单位部门预算盘子会议费或财政部门追加的会议费中开支。兄弟省、市、县以及市直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在我市召开的各类会议,按照上级关于“谁主办,谁出钱”的规定,市财政不给予出资或补贴(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指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常用应急药品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会议费综合定额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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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会议
| 360
| 包括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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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会议
| 250
| 包括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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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会议
| 150
| 包括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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