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按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部《消防工作检查考核标准》执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每两年签订一次。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级:
(一)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确定为消防工作优秀单位。
(二)凡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确定为消防工作良好单位。
(三)凡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确定为消防工作达标单位。
(四)凡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或者有以下情形的,确定为消防工作不达标单位:
1.一年度发生1次重大以上火灾的;
2.一年度发生2次较大以上火灾的。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听取汇报。即由各区管委、镇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向考核组汇报。汇报内容为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主要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情况、消防工作社会化建设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等。
(二)查阅资料。查阅各区管委、镇政府、职能部门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的会议记录,制发的文件和主要领导关于消防工作的批示,以及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考核资料等。
(三)实地检查。随机抽查3个被考核的单位、2家社会单位和消防部队及部分街道,重点检查各区管委、镇政府、职能部门履责情况、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火灾隐患整治情况、消防部队装备建设和资金投入情况及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等。
(四)反馈交流。检查结束后,由考核组向各区管委、镇政府、职能部门反馈检查情况,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各区管委、镇政府、职能部门对反馈意见予以确认。
(五)限时督办。对存在的问题,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专项督办,限时办结。
第九条 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各区管委、镇政府、职能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和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创建内容。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考核评定为不达标的单位,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由媒体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