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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9〕1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市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充分调动被征地农民配合征收土地的积极性,支持三亚经济社会的发展,构造和谐安康三亚,根据《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三亚的实际,在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养老保障和生活补贴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社会保障奖励包括对被征收土地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本生活补贴以及就业和再就业等四项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法征收土地,按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并及时搬迁(或移交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土地农民。对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和按时搬迁(或移交土地使用权)以及阻挠和干扰有关部门合法征地的农民,不给予社会保障奖励。
  第四条 各村级基层组织、所征收土地辖区内的户籍管理机构和镇级政府应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加强对被征收土地农民的身份界定工作,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第五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土地后及时向被征收土地农民发放《被征收土地农民证书》,《被征收土地农民证书》除记录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外,还须特别载明被征收土地农民各类土地拥有量及土地被征收量等重要信息。被征地农民按《被征收土地农民证书》上明确的内容和标准相应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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