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三亚市公交企业经营管理考核办法》一个考核周期内,计分累计达到相应分数的;
(二)擅自进行重组、兼并的;
(三)公交车辆外观、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未达到《三亚市公交企业经营管理承诺书》承诺的;
(四)不执行市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或其他紧急运输任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公交线路经营权,并可以指定其他取得许可证的公交客运经营者对该线路实行临时经营,但临时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一)擅自转让、出租公交线路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公交客运线路许可确定的运营线路、站点、班次(车数)、车型和时间组织运营。
在公交线路经营权有效期限内,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道路交通流量流向发生变化,需要临时调整线路或者站点的,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线路重大调整,由市交通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公众、专家、利害关系人和经营者的意见。线路调整前,市交通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交客运经营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根据前款规定调整线路的,市交通部门应当于实施调整之日的10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及时为经营者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管理,确保运营车辆达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保证其技术性能和设施完好,符合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标准;
(二)车辆整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三)按照规定标明经营者名称、线路编号、途经站点、票价;
(四)在规定的位置张贴《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禁烟标志和投诉电话号码;
(五)设置老、弱、病、残、孕专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