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申领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交通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或者资信证明。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给取得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依照有关规定核发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部门对取得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按照线路经营许可证确定的运营车辆的数量核发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经营者不得将取得的公交线路经营权转让、出租或折算成企业资产。公交线路经营实行公车公营,任何企业不得将公交线路经营权以单车承包、带车挂靠等方式发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第二十五条 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5年。
经营者拟在经营权期限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市交通部门提交终止经营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运营。市交通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市交通部门同意终止经营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线路经营权期满,市交通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该线路经营者。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市民游客出行安全和车容车貌整洁,在公交线路经营期限内因故确需进行运力更新的,由市交通部门提出公交运力更新处理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运力更新。
第二十七条 取得公交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经营期内实行淘汰退出机制,经营者应当根据《三亚市公交企业经营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自我检查,并在每个线路经营权年度末的一个月前及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向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书面上报自评报告。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三亚市公交企业经营管理考核办法》,对线路经营权进行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情况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期末考核材料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议。
市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期末考核材料后,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三个月前进行审议,其审议结果作为决定下一期线路经营权是否授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交通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责令改正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取消经营权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