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实施前原有的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逐步完善停靠站、候车亭和线路牌等设施建设,新建的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配套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公交客运场站由市交通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纳入统一管理和监督的公交客运场站,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 公交客运停车场、车站应当划定车道标线,设置符合标准的站牌、提示牌等标志。
站牌上应当标明线路编码、首末班车时间、开往方向、运价标准、所在站点、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信息。
第十七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客流需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科学合理地对公交客运站点进行规划、设置和调整。
公交客运线路站点,由市交通部门根据所在地或者就近的道路、公共设施、标志性建筑物、文物古迹、旅游景区(点)、国家机关驻地、自然地理实体、居民区等的名称冠名,报市民政局征求意见和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公交客运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公交客运服务设施的,应当经市交通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补建或补偿。
禁止破坏、损毁公交客运服务设施。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客运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交通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者。市政府可以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将公交线路经营权授予本市国有企业。
三亚市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由市交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招投标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从事公交客运线路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线路经营: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线路经营要求的运营资金、运营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有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四)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运营方案;
(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