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府〔2009〕1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规定》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三亚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交通(以下简称公交)客运管理,规范公交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含旅游专线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是本市公共交通客运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交客运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实施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交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交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规模经营、适度竞争、安全运营、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优先发展公交客运事业,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道路通行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条 公交客运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市人民政府将逐步建立健全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补偿制度,对经营者因执行社会福利政策的支出给予适当的补贴,对经营者因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补偿制度由市交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