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欺骗、误导游客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码头、潜水平台、浮动栈桥及潜点使用海域不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或者海域使用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未依法进行码头、浮动栈桥、潜水平台和潜点海下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和海下资源环境保护的;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第四十五、第
四十九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码头、栈桥建设前未向市交通局申请办理港口工程行政许可手续的,依照《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
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码头、栈桥工程未经市交通局验收合格,领取《港口经营许可证》就擅自投入使用的,依照《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
六十一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未经市交通局批准,擅自建造船舶进行非法营运的;参加潜水行业水路运输的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的;潜水企业交通用船船员未持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驾驶船舶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九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第六十三、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配备专业潜水人员、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依照《
海南省旅游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第
六十八条及《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
四十八条、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