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各水下旅游项目提供的服务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水肺岸潜:1、提供制式潜水服,经培训后下水;2、水下时间不低于30分钟;3、专业教练陪同;4、携带氧气瓶1个,潜水后淡水冲凉;5、游览海底不同景观。
(二)珊瑚礁潜:1、提供制式潜水服,经培训后下水;2、水下时间不低于30分钟;3、专业教练陪同;4、携带氧气瓶1个,潜水后淡水冲凉;5、游览海底不同景观;6、提供运输船只或潜水平台。
(三)船潜:1、提供制式潜水服,经培训后下水;2、水下时间不低于30分钟;3、专业教练陪同;4、携带氧气瓶1个,潜水后淡水冲凉;5、游览海底不同景观。
(四)精品船潜:1、提供制式潜水服,经培训后下水;2、水下时间不低于60分钟;3、专业教练陪同;4、携带氧气瓶2个,潜水后淡水冲凉;5、游览海底珊瑚、鱼群等不同景观;6、提供运输船只或移动平台;7、移动平台离崖边200米以上。
(五)玻璃船:1、提供制式救生衣和特制玻璃钢船只;2、观赏时间不低于30分钟;3、能观览到海底珊瑚、鱼群等不同景观。
(六)半潜观光船:1、观赏时间不低于40分钟;2、能清楚地观览到海底珊瑚、鱼群等不同景观。
(七)全潜观光船:1、观赏时间不低于50分钟;2、能更清楚地观览到海底各种珊瑚和不同鱼种等不同景观。
(八)海底摩托:1、提供制式潜水服,经培训后下水;2、水下时间不低于30分钟;3、专业教练陪同;4、携带供氧设备,淡水冲凉;5、游览海底珊瑚、鱼群等不同景观。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潜水旅游活动中,未遵守
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保护区的有关规定的,由海洋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潜水旅游活动中采挖、破坏珊瑚的,依照《
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第
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在自然保护区内违反保护区相关法规的,依照保护区法规查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申报批准在规定潜水区域外擅自开发潜水区域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四十二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第
十九条、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依法申报批准和核准潜水旅游和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展潜水旅游活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四十二条、《
海南省旅游条例》第
二十四条一款、第
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