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各类场所环境整洁,全部达到GB9664规定的卫生标准,餐饮场所达到GB16153规定的卫生标准。更衣间兼冲淡房和公共厕所的污水全部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第六十条 购物场所集中管理,秩序良好。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第六十一条 消防、救护等设施齐全,且运行正常,达到GB16767规定的安全服务标准。危险地段应有明显标识,防护设备齐全、有效,高峰期有专人看守。
第七章 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第六十二条 潜水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按照《三亚市水上娱乐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三府〔2006〕155号)、《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DB46/T112-2008)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实施<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管理办法》(三府〔2008〕98号)执行。应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制度和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三条 潜水企业所使用的潜水器具、设备(包括船艇)必须是具有生产资格的厂家生产,产品有《合格证》,安全可靠,并做到定期安全检查。
第六十四条 潜水经营活动的教练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中潜协星级教练员证书或中潜协同意准入的国际潜水组织颁发的教练员证书)方能上岗。
第六十五条 潜水企业应在批准使用的潜点范围内划分不同的潜水活动功能区,并在功能区向深海延伸处设立浮船,派出专职救生员值守。潜水经营场所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潜水人员需知》和安全警示,各类人员上岗着装应有明显标识。
第六十六条 潜水企业应规定明确的潜水操作规程和流程图,并有专业人员监督潜水员严格执行。
第六十七条 浮潜时潜水教练员每次下海只准带2人或以下,岸潜、船潜、精品潜等潜水教练员每次下潜只准带1人。
第六十八条 气象、海况不良的情况下,游客身体状况不适合进行潜水旅游活动时,不准进行潜水旅游活动。
(一)雷雨、恶劣天气;
(二)近海风力5 t及5 t以上;
(三)近海浪高2米及2米以上;
(四)水下能见度低于3米。
(五)患有严重心脏病、中耳炎、耳膜穿孔、鼻窦炎、癫痫病、哮喘、高血压等疾病不得安排下海潜水。
第六十九条 潜水企业应设立急救室,配备医务人员、氧气袋(瓶)、救生担架、急救药品等。建立紧急救援机制,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事故档案记录准确、齐全,对任何一次潜水活动都要有详细的记录。
第七十条 潜水企业开业后,实行标准化管理,开业六个月后可申请等级评定,未通过等级评定的潜水项目不能接待游客开展潜水旅游或相关服务业务。
第七十一条 潜水场所的等级评定工作由等级评定委员会依据《海南省潜水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管理办法》统筹负责,不同等级可以做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