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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潜水旅游行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潜水平台至潜点边境的距离正常水况不得超过150米,复杂水况条件下不得超过40米。
  第四十五条 潜水平台必须明确划分教练用场地、客人停留场地、备用物资存放场地和应急场地。潜水平台在正常使用、维修中和不能使用的状态下,必须悬挂相应的标识。
  第四十六条 潜水平台的锚位不能置于珊瑚礁区域,应记录锚绳整体情况(锚链和锚绳的长度)、抛锚时间和锚绳锚键的使用时间。锚位设置应征求海事部门同意,不得影响周围通航环境。
  第四十七条 码头、浮动栈桥和潜水平台都应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维修保养,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潜水企业需要建造船舶投入运输,必须按规定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经批准后同意的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筹建、订造船舶。筹建完毕具备开业条件的,须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经审核合格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后方可营运。
  第四十九条 用于潜水行业水路运输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并持有效检验证书,必须持有海事部门核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证书。
  第五十条 潜水行业交通船舶上的船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海事部门组织的考试合格后领取《船员适任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一条 用于潜水行业水路运输的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救生设备和消防设施,严禁超过核定浪高和风级航行,严禁超载。
  第五十二条 潜水交通用船计收客运费用,必须使用市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运输票据,并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

第六章 配套陆地场所及设施

  第五十三条 合理确定潜点岸上配套设施的用地及建设规模。在满足接待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前提下,用地及建筑规模不宜过大。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陆地配套场所及设施须向市规划建设局申请规划报建和施工报建,获准后方可动工建设;临时使用土地或建设临时建筑的须向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
  第五十四条 潜点岸上配套设施包含游客接待中心(讲解棚)、培训区、专用停车场、气瓶充装区、更衣间兼冲淡房、卫生间等服务设施。
  第五十五条 停车场车位宜按接待高峰日游客数量的0.2系数设置。停车场应划分大型车、小型车停车区,停车标识规范醒目,有专职管理人员指挥车辆。
  第五十六条 潜水接待区各种引导标识齐全、与景观环境协调。游客公共休息设施、通讯服务设施、垃圾箱等配套设施齐全、充足,且布局合理。
  第五十七条 更衣间兼冲淡房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具备水冲、盥洗和通风设备,应能满足日接待游客300-600人的需要,且布局合理。
  第五十八条 培训区的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可同时容纳30-50人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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