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各潜水项目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企业运营成本和市场状况的变化情况对潜水旅游价格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潜水企业可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的上下浮动幅度制定各项目的具体价格,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标准或降低价格标准。
第三十一条 潜水企业对旅行社等团队购票价格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票价的40%(含司导人员)。
第三十二条 潜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售票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标明潜水项目、价格、服务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潜水价格明码标价公示牌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三十三条 潜水企业不得会同导游、司陪人员欺骗游客,误导游客将水肺潜说成精品潜等。
第三十四条 潜水企业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旅游价格票据。
第三十五条 潜水企业应自觉遵守项目定价和回佣标准,不得随意抬价、降价,维护三亚潜水旅游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章 码头、交通船及潜水平台
第三十六条 码头、潜水平台和浮动栈桥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潜水平台的建造必须符合建造检验规范(规范由市政府委托相关部门制定),码头的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潜点的建设应与陆域项目建设统筹安排。
第三十七条 码头、潜水平台、浮动栈桥和潜点需要使用的海域必须依照《三亚市海域审批若干规定》的要求取得海域使用权,码头、浮动栈桥、潜水平台和潜点建设前必须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并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码头、栈桥的设置必须符合三亚市港口总体规划要求,码头、栈桥建设前必须向市交通局申请办理港口工程行政许可手续。
第三十八条 码头、浮动栈桥、潜水平台和潜点使用海域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九条 码头和潜水平台的外观要符合景区整体环境,夜间码头灯光配置要达到景区夜间标准。潜水平台应以船型外观为主,一个合法的潜点以停泊一个潜水平台为标准,潜水平台的面积200平方米左右为宜。
第四十条 码头使用单位必须将码头建筑材料,码头长宽和离水面的高度、深度,客流量的分流与标志以及使用年限报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码头、栈桥工程完工后,经市交通局验收合格,予以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投入适用。使用单位成为码头的管理单位,承担管理单位的法律责任。使用单位在无专家论证确认下,不得超期使用码头、栈桥。
第四十二条 码头桥体的使用宽度应不得小于2米,两侧设护栏,护栏高度距桥面不得小于1.2米。码头、潜水平台应安置上、下水楼梯,配有扶手,宽度不小于2米。
第四十三条 码头、潜水平台要配足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码头、潜水平台按相关规定配置救生圈(配15米长抛绳)和救生衣(含儿童使用型号),每个潜水平台至少配置一幅担架、一个急救箱和一艘应急船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