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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潜水旅游行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接到潜水旅游项目的申报后,应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联合办理,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各职能部门根据第四条、第五条有关事宜办理。
  涉及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内的潜水旅游项目的申报按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七条 潜水企业在开业前应将有关文件和政府各部门的批文(复印件)装订成册报市潜水旅游主管部门和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潜水企业最终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可营业。
  (一)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批文(包括:准入审核文件、初审立项、用地、用海、安全检测等);
  (二)工商注册及营业执照;
  (三)具有中国国家体育总局潜水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潜协)颁发的潜水教练员证书(含中潜协同意准入的国际潜水组织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四)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五)提供项目运营所需的设备器材清单;
  (六)与当地保险公司签定有关项目保险协议,并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已经营业的潜水企业,参照第十四、第十六和第十七条事宜,补办有关手续,重新报市旅游产业发展局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新建、已建潜水企业,应符合《三亚市人民政府实施<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管理办法》(三府〔2008〕98号),符合DB46/T112-2008和DB46/T135-2008等地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潜水企业严格按照海洋部门指定的海域和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潜水旅游活动。
  第二十二条 潜水企业必须自觉维护潜水旅游市场秩序和三亚旅游形象;遵守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不得损害其它潜水企业利益(包括假冒其它单位的注册商标、名称等),不准欺骗游客,不准降低服务标准。
  第二十三条 潜水企业必须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服务,明示各项潜水项目操作过程和操作要领、培训、配带的器具、下海潜水的时间、项目价格、标准等。如在潜水旅游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服务费用的,应事先征求游客的同意,未经游客同意,不得增加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潜水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潜水企业必须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潜水企业有重大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请示、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证件,潜水企业有权拒绝无合法检查证件的人员检查。
  第二十六条 文体、安监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潜水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特殊情况随时检查)。潜水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游客统计登计表以及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潜水企业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旅游企业的质量保证金。

第四章 潜水价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潜水企业成本、利税、海域使用费及资源开发利用费等,结合市场供求状况,按价格管理权限完成对水下旅游项目价格标准的定价工作,并进行公布。加强对潜水旅游价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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