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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在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对拖欠工资涉及人员多、导致群体性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用人单位,依法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方式拖欠工资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将情况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将相关单位或个人列为经嫌单位或经嫌对象进行调控;对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应有针对性地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缴、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 审查与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主体资格、用工行为以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备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全市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市、区(镇)、社区(村)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类别、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出具伪证,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隐匿、销毁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用工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罚。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用人单位年度遵守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就业准入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书面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应颁发《劳动用工审查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对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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