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施工企业工作的工人,施工企业应将工资按时足额拨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按合同约定付给工人。如果施工企业直接聘用工人的,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劳动者本人签字领取,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领取的,应书面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导致拖欠的,由该施工企业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连带责任。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施工企业拖欠工资投诉时,依法实行“举证倒置”办法,如施工企业无法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工资支付表作为已发放工资的依据,可认定为施工企业拖欠工资,应责令其补发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存在违反有关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同时通报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规划建设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并向员工公示或告知,作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编制职工名册及有劳动者本人签领的工资发放清单待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案件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工种的劳动者,必须在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用人单位招用不具备职业资格人员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对用人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