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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责令其补签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第九条 凡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工资支出,可按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和计税工资标准规定,在税前据实列支;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税前列支成本。

第三章 建设施工企业用工

  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针对建设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用工特点,制定适用的劳动合同范本,督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维护正常劳动秩序。对施工企业的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情况,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施工企业在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时应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用工资料。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劳动者所在的工程项目部保存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施工企业不得允许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分包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由该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劳动用工花名册,并根据人员变化即时更新。花名册内容包括本企业人员及分包企业人员(由分包企业提供)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合同编号等。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花名册附件。花名册及附件由施工企业或施工现场项目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一年。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欠工资。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在1个月内结清所有劳动者的工资。每年春节前15天内,不论工程是否完工,施工企业必须全部付清所有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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