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府〔2009〕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三亚市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辖区内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市总工会、法院、妇联、公安、规划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用工登记、工资福利、社会保障、休息休假及就业准入等制度,依法规范用工行为。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不予使用。
第六条 劳动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送交劳动者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用人单位要对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基础台账,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