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招聘计划
招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聘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核定编制数额,人员结构情况,缺编情况,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人员范围,招聘条件等。
(三)上报招聘计划
各招聘单位将招聘计划上报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招聘计划进行审核。
(四)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单位根据经过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招聘计划于招聘前二十个工作日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五)报名
在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和监督下,招聘单位派专人负责接受应聘者的报名。
(六)资格审查
在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和监督下,招聘领导小组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七)发放准考证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者,由招聘单位发放准考证。
(八)命题和笔试
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招聘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监察部门、保密部门派员监督和保密。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
(九)面试(含技能操作)
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招聘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监察部门派员参加。笔试成绩公布后,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按拟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个别特殊岗位和紧缺专业技术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除外),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面试成绩与综合成绩一并公布。
(十)考核
招聘单位招聘领导小组根据入围者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拟聘人数1:1的比例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廉。对考核不合格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补充。
(十一)体检
招聘单位招聘领导小组根据综合成绩和考核情况,在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从高分至低分按拟聘人数1:1的比例组织拟聘人员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从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
(十二)公示
招聘单位将拟聘人员名单和分数公示5-7天。
(十三)聘用
对拟聘人员公示后,如无异议,单位招聘领导小组确定聘用人员,报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时,凡符合回避制度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干预招聘工作,不得向招聘部门打招呼和批字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