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三亚海棠湾规划区抢建抢种的通告
(三府〔2009〕8号)
为切实加强海棠湾规划区建设的有序实施,遏制当前违法抢建抢种行为,促进海棠湾开发和谐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棠湾分区规划及城市设计的批复》(琼府函〔2007〕7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在海棠湾规划区抢建抢种行为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海棠湾规划区用地内非法抢建违章建筑;禁止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房或进行临时建设、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进行违法建设,以及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二、对于在海棠湾规划区用地范围内进行违法抢建的违章建筑,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赔(补)偿、一律不予安置。凡违法抢建的违章建筑,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在本决定发布起15天内自行拆除。继续违法建设或不自行拆除,由海棠湾管委会、镇政府组织镇执法大队依法强制拆除。本决定发布之前已做出拆除决定的,要立即依法组织拆除。
三、由海棠湾管委会牵头,镇政府、镇综合执法大队、规划建设所、国土环境资源所、公安派出所及村委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履行各自管理职责的前提下,联合开展抢建抢种整治工作。
四、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海棠湾工委、管委会以及镇委、镇政府班子领导,要带头约束自己,不得为违章建筑向执法部门打招呼、出面讲情,不得阻挠干涉执法部门查处违章建筑工作。
五、对于非法以集体土地参与抢建抢种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于组织、煽动、阻挠行政执法部门制止抢建抢种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严惩,触犯
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