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落实支农惠农政策措施,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种地热情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措施,坚持社会贡献与优惠政策挂钩,严格按照“谁种粮,谁受益”的原则,跟踪落实各项惠农政策,确保各项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种粮农户手中。要扶持种粮大户发展粮食生产,做到“多种多补、少种少补,谁种补谁”,撂荒农户决不允许享受各种种粮补贴。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各项减负政策,规范农村涉农收费,减轻农民负担。调整和完善耕地保护策略,严格控制非农占用耕地,提高耕地利用率和效益,确保撂荒地尽快恢复耕种,确保粮食安全。同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切实加大农资监管力度,密切关注农资价格及其供应情况,防止因农资价格上涨过快,导致种地成本上升而出现撂荒。
三、进一步加大土地流转力度,积极探索建立解决耕地撂荒长效机制
加快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不但是解决农村劳动力紧缺、防止资源浪费的有效途径,更是提高农业劳动集约化、社会化程度,提高劳动效率,提高粮食自给率的现实需要。各地要鼓励推广现有经验,探索新的办法,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为农民提供土地流转信息、政策咨询、价格评估、指导合同签订、协调利益关系、调处流转纠纷等服务,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对因无力耕种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积极探索建立新的土地流转平台,通过政府出资,组建“土地银行”,组织吸收、储备、经营、转租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可将土地转贷给有经营能力的农户或经营实体,促进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于确实没有耕种能力的老、弱、病、残农民的耕地,在确保其基本生活条件下,可委托给有能力的农户代耕。各地要采取政府主导、政策扶持、项目配套等方式培植和鼓励种植、养殖大户,引进农业企业,积极接纳农户流转出来的土地进行规模化种植;鼓励农业业主跨地区承包或租赁撂荒地进行农业生产,走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社会化的路子,真正建立起促进土地有序流转,解决耕地撂荒问题的有效机制,并从根本上解决农户的后顾之忧。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地方政府和发包方不得强迫命令,不得违法流转撂荒农户的承包地,不得改变撂荒地的农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