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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村撂荒地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村撂荒地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27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拟定的《关于切实解决农村撂荒地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切实解决农村撂荒地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农牧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

  近年来,因我省自然条件差、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村人口外迁、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等原因,部分农村出现耕地撂荒现象,并有扩大之势。不仅影响了农业生产、制约了农民增收,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为了切实解决农村耕地撂荒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耕地利用率,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撂荒地问题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耕地是农村最大的资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耕地数量是粮食安全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本保障。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关系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问题,对于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任何时候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耕地撂荒则是农业资源最大的浪费,是当前农业农村工作发展中新情况和新问题的直接反映,既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但影响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影响到农村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农牧、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对耕地撂荒问题引起足够重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认识到解决农村耕地撂荒问题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把解决农村耕地撂荒问题纳入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农村耕地撂荒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既明确了广大农民承包耕地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承包农户的相应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印发宣传资料,召开村民会议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农民认识到保护耕地、恢复撂荒地耕种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增强爱惜土地、种好土地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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