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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28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1〕5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促进医疗救助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的医疗难问题,确保困难群众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强化政府责任,逐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要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充分发挥保障困难群体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和救急救难的作用。

  二、明确救助范围和救助对象身份认定

  (一)重点救助人群: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孤儿列入第一类型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重度残疾人、老残一体人员、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重点救助人群享受资助参保、参合、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大疾病二次救助。

  (二)临时救助人群:低收入家庭中因突发事件造成一次性医疗费用较大的(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导致生活困难的患者。

  (三)重大疾病救助人群:城乡居民中因患癌症、心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因医药费用支出巨大(超过10万元),导致生活困难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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