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适当补助
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实施教育资助。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的规定,省财政在此基础上另补助每人每年2000元。
八、为退役士兵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省内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5年内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一)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服现役的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三)保险接续: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九、实行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