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置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对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伤残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四类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按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伤残退役士兵,原则上安排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部门保证工资和经费,享受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编制部门逐步解决编制。
五、鼓励企业吸纳退役士兵
参照青政〔2010〕13号文件精神,企业每吸纳一名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补贴和奖励的期限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一次性奖励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同时,为企业吸纳的退役士兵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由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
六、鼓励退役士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大中专院校
对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大中专院校的退役士兵给予优惠,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考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在笔试成绩中增加5分;服役期应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省内各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依据《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青政办〔2004〕84号)精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省内中等专业学校的可免试入学,待学制期满,考试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有关证件可申请免试省内成人专升本;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报考普通高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