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11]29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试行)
根据新修订的《
兵役法》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为促进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吸引更多更优秀的适龄青年投身军营,献身国防,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经济补助
在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从2011年11月起对退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地方政府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义务兵按2年计发,一期士官按3年计发,二期士官按4年计发,三期士官按5年计发,四期士官按6年计发。所需资金省与州(地、市)县按8∶2比例负担,具体由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二、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力度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青海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青政〔2011〕52号)的规定,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技能为主、免费培训、属地管理的原则,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三、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减免部分税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参照《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2010〕13号)精神,对创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资金支持。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创业可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创办微利项目和个人或合伙初次创业项目(除国家规定不予贴息的项目外)的,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内不贴息。各类商业银行要加大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