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12〕6号 2012年1月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各地区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以开发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为手段,以推进建筑节能为目标,积极开展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工作,并取得了一定进展。为了进一步加大墙体材料革新(以下简称墙改)和建筑节能工作力度,有效提高墙改技术水平,适应建设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墙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 充分认识墙改工作的重要意义。推进墙改工作对于节约能源、保护耕地、治理环境污染、改善建筑功能、促进建设行业技术进步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显著。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建设事业增长方式转变的高度来认识墙改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 明确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抓好墙体材料使用环节各项工作(墙体材料生产环节由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认真负起管理责任,在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促进建筑节能。
(三) 明确目标,加强考核。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墙改与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将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加强检查考核。严格建设过程各环节管理,对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等落后建筑材料(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审查属实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提高产品质量和工程应用水平
(一) 合理确定“禁实”范围。各盟市要在摸清现有墙体材料用量及生产现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禁实”工作目标,合理确定“禁实”范围,但原则上不能小于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禁实”范围,有条件的盟市可适当扩大范围。各地区要对农村牧区自建房进行引导,鼓励使用符合当地特点的新型建筑材料和CL建筑体系、轻钢结构体系等新型节能、环保的建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