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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牧业机械化和农(牧)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 加大对农(牧)机科研的支持力度
  支持将现有农牧业机械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和提升为国家工程(技术)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研发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对农牧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五) 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将基层农牧业机械化推广体系、机耕道路、排灌及抗旱设施等建设内容纳入相应规划,与规划内的项目同步实施。在规划、用地等方面积极支持农(牧)机合作社建设机具停放场(库、棚),改善农(牧)机保养条件。实行农(牧)机专业合作社领办农(牧)机化示范园区以奖代投政策,对处于自治区领先地位的农(牧)机化示范园区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将农(牧)机流通纳入农村牧区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加强现代农(牧)机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农(牧)机销售市场、配送中心电子统一结算、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和区域性售后维修服务中心等农(牧)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六) 探索农(牧)机保险便民途径
  健全和完善农村牧区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农(牧)机保险业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加大涉农涉牧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开发力度,探索建立对参保农(牧)机给予保费补贴的机制。引导农(牧)机使用者依托农(牧)机专业合作社等社团组织、经营实体,开展农(牧)机保险互助合作,提高抗御风险能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 落实政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发展农牧业机械化和农(牧)机工业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不断提高依法促进农牧业机械化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工作责任制,落实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为农牧业机械化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支持农(牧)机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农(牧)机科研、生产、质量监督、鉴定、推广应用、社会化服务、安全监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农牧业机械化和农(牧)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 明确部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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