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农(牧)机化快速发展,农(牧)机高新技术产品主导流通市场的趋势,建立生产、销售、服务相衔接的现代农(牧)机流通标准体系。培育流通企业龙头,形成能够引领流通产业做大做强的带动力量,依托市场机制,强化政策支持,发挥行政推动作用,建立分工明细、竞争有序、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建设区域性农(牧)机物流中心即农(牧)机有型市场,集产品装配、展示、销售、维修、供件、培训为一体,辐射带动区域性产业化经营,打造农(牧)机服务产业。
(五) 强化农(牧)机维修体系建设
健全农(牧)机维修行业标准体系,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维修工岗位培训和技术等级标准,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产、销、修资源统筹、协调发展,突出建设一批区域性高新产品维修中心,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形成服务网络,解决大型机械、联合作业机械大修、专修、维护保养问题。发挥生产企业、流通企业资金、技术优势,强化“三包”服务,规范农(牧)机维修市场。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继续实施农(牧)机购置补贴政策,在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基础上,增加自治区财政投入,对节水灌溉设备、玉米收获机、保护性耕作机具进行重点补贴。在“十二五”时期,继续对牧民购置畜牧业机械给予累加补贴,在国家补贴资金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累加补贴20%,总体补贴比例达到50%。设立农(牧)机深松整地作业和保护性耕作作业专项补贴资金,对全区适宜深松的耕地每三年轮作一遍。
(二) 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
国有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牧民和农(牧)机服务组织的信贷扶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对购置农(牧)机具、建设机具库棚给予融资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在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农(牧)机抵押贷款业务,采取灵活便捷的贷款与还款方式,为农牧民和农(牧)机服务组织多元化融资提供便利。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的农(牧)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牧)机流通、维修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中小农(牧)机制造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创新型企业试点向农(牧)机制造企业倾斜,加大支持力度。
(三) 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继续免征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牧)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继续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进一步落实关于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政策。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确认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牧)机制造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牧)机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