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完善产业特色培训补贴政策。对行业企业、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或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组织开展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社会事业发展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的特色培训,按照规定给予一定培训费补贴,培训对象和补贴条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时间长短、难易程度和培训成本等另行制定。
(二十)明确职业培训政策的补贴界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要,确定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并向社会发布。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再次参加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的,应为不同培训工种或同一培训工种提高层级培训。同一年度内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综合职业能力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种,不能重复享受。
六、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扶持力度
(二十一)落实培训补贴资金。各级政府对用于职业培训的补贴资金要加大整合力度,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提高效益。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培训资金支出比重。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加大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投入。实施职业培训机构基础能力建设扶持项目。对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开展我市产业发展紧缺专业、名牌骨干专业、促进就业效果明显专业培训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投资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每个专业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扶持,鼓励其完善培训专业设施设备、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水平、推进教学改革和规范管理。鼓励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围绕经济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开展紧缺技能人才培养和产业特色培训。支持培训基础条件好、高技能人才密集的骨干行业企业建立技师工作站,对达到标准,认定为青岛市技师工作站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财政部门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资金支持。
(二十三)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和绩效考核。依托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政府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规范申领拨付程序,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法,定期向全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