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青政发〔2011〕40号 2011年12月22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体系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
(二)目标任务。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十二五”期间,力争使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至少得到一次技能提升培训,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使高技能人才培养满足产业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三)健全职业培训制度。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健全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
(四)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他们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广泛开展就业指导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强化实际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其就业能力。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其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职业院校学生,要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他们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鼓励高等院校依托企业或公共实训基地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