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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制定的《自治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自治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义务兵家庭的优待政策,鼓励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范围内,持所在地户口,并由当地兵役机关批准依法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按照本办法享受优待。

  被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凭入伍地兵役机关发放的入伍通知书,落实优待政策。

  第三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解决,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优待金标准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根据上年度统计部门发布的有关资料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义务兵家庭凭《入伍通知书》领取优待金。

  (一)义务兵优待金按照义务兵服役年限发放,凡冬季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当年不计发优待金;

  (二)直系亲属不在本地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可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代为保存,待退役(或义务兵服役期满)后一次性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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