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删去《
黑龙江省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7号)第
十五条中“在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后2日内通知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强制性艾滋病性病检查;”。
(五)删去《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1991年省政府令第15号)第
二十三条;将第
三十一条中“,涉密人员不准出境”修改为“。涉密人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出境”。
二、将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将《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0年省政府令第14号)第
十五条中“;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修改为:“,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将《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年省政府令第7号)第
四十条中“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将《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22号)第
二十条中“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契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除按照规定补缴税款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当缴纳税款2%。的滞纳金”修改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