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省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宪魁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按照《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中关于开展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要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126部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以下20部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将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删去《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1998年省政府令第5号修订)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
(二)删去《
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2004年省政府令第4号)第
十四条中“先行登记保存,并”。
(三)删去《
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6号)第
三十四条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