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各级监察机关的日常值班管理员,通过视频监察系统发现同级或下级单位工作人员,存在明显服务不规范或无故不开机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等情况的,应责成该单位立即整改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条 各单位监察(监督)部门的日常值班管理员应当加强视频监察值班,及时通过视频监察系统发现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明显服务不规范或无故不开机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被监督对象,责令其立即纠正。情节较重的,还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视情况由单位监察(监督)部门追责;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同级监察机关报告,并进行追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管理员对视频监察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疑点问题负有保密责任,所有音像资料不得外传。相关职能部门确因工作需要查看和借阅音像资料的,须经本单位监察(监督)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地、各单位服务窗口须实现视频监察对所有窗口的全面覆盖,要确保1对2的实现音视频监察,即2个窗口共用1个音视频监察前端设备。各单位前端录像的保存时间,在分辨率为D1时不少于15天。对现场发生纠纷或其他不规范服务问题的音像各单位应在本地做好备份,同时做好标注长期保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监察(监督)部门对视频监察中发现的效能问题要及时处理,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情况上报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汇总后于10日之前上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对视频监察情况,各级监察机关要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情况进行全辖区通报。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监察机关和各单位监察(监督)部门要结合效能投诉受理工作,通过视频监察及时查证相关问题的真实性,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单位应将视频监察工作及监察结果纳入绩效管理和考核范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监察机关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江西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