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监察中心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子视频监察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监发[2012]1号)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监察局、信息中心(办)、行政服务中心:
现将《江西省电子视频监察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监察中心
2012年1月30日
江西省电子视频监察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电子视频监察系统(以下简称“视频监察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系统运行稳定、信息安全、管理有序、使用高效,充分发挥视频监察系统在强化监督检查、规范公共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工作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江西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视频监察系统是指监察机关通过音视频监察技术实现音视频监察的电子监察系统,包括各地、各单位服务窗口的音视频监察前端设备(拾音器、摄像头、存储器等)、音视频监察管理平台、传输线路和所生成的音视频信息内容以及对系统终端的使用权限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视频监察主要是指各级监察机关及各单位监察(监督)部门通过视频监察系统对有关行政(公共)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进行的实时、动态、全程监察。
第四条 视频监察系统由各级监察机关及各单位监察部门管理使用,具体由内设的效能监察机构负责。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全省各级监察机关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辖区内电子视频监察工作;管理和督促各单位监察(监督)部门对本单位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视频监察;对辖区内视频监察系统使用终端的帐户配置和权限进行管理;教育、培训和管理视频监察系统使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