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建设交通系统应急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沪建交〔201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应急联络和协调机制,经建设交通系统应急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上海市建设交通系统应急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知。
附:《上海市建设交通系统应急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办法》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附:
上海市建设交通系统应急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按照沪建交(2011)770号“关于成立市建设交通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联席会议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在单位和部门与市建设交通委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协调事宜。
(二)收集、整理、传递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重要信息;定期进行预警研判,及时反馈工作动态。
(三)分析、调研并提交需要应急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提出协调改进的工作建议和意见。
(四)及时向所在单位和部门领导,汇报应急管理联络员会议的精神。
(五)监督检查本系统(行业),对市建设交通委应急委(办)有关决定、专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按时参加应急管理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系统(行业)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条 应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有一定资历的干部担任联络员。联络员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市建设交通委应急管理办公室予以调整。
第四条 为保证信息及时沟通,建立应急联席会议联络员例会制度。会议由市建设交通委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组织。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市建设交通委应急办成员处室、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路政局(市市管处、市公路处、市道监办)、市安质监总站、市燃气处等单位参加的应急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