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报中外合作办学年度报告的通知
(沪教委外〔2012〕5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区县教育局: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审批机构提交办学报告。现请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办学年度报告寄送至我委国际交流处,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2年起,年度办学报告统一改为表格形式,请按不同办学类型从“上海教育-教育百事通-中外办学-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网址:www.shmec.gov.cn)相关表格。
二、各办学单位应对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许可范围,按要求逐项认真填写表格,确保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并同意所填内容向社会公布,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于3月底前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