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支持泉州市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由省发展改革委、福建证监局组织有关机构,深入泉州开展多种形式的上市辅导培训。对具备条件的泉州市拟上市民营企业优先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对选择省属法人证券机构作为保荐人或主承销商的泉州市民营企业,相关费用予以优惠。支持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入新三板试点范围,积极推动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
六、加大对泉州市民营企业金融扶持力度。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和福建银监局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倾斜,每个县(市、区)及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或专柜;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优先受理、简化流程、加快审批,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确保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会同省经贸委加强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培训、辅导和推介,支持泉州民营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以及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或集合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福建银监局推动在福建设立机构的银行全部在泉州设立分支机构,引导已在泉州设立机构的银行扩大在泉州县域的网点覆盖面;推动外资银行在泉州设立营业性机构或代表处;积极引进国内大中型银行到泉州辖内县(市)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力争“十二五”期间基本实现村镇银行县(市)全覆盖。省经贸委支持泉州市增设小额贷款公司,允许有条件的县(市、区)在现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基础上,可再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七、扶持泉州市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以企业上年度为基数,分别按其地方级“三税”(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20%、25%、30%奖励企业。对上年度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当年度“三税”比上年度增幅达30%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其新增“三税”30%以上部分,按其地方级“三税” 新增部分的30%予以奖励。以上奖励,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省经贸委支持泉州民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列入省“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购置先进技术设备的,按购置费的5%优先给予补助;省级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向泉州倾斜(每年不低于总量的20%);支持泉州市工业企业列入全省甲供、甲控供应商名录;对泉州市组织企业参加全国的知名专业性展会和抱团开拓市场项目给予资助;支持泉州市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扩大产品销售,将资助范围从规模以上扩大至全部工业企业;支持泉州民营企业创品牌,鼓励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对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