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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泉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泉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文〔2012〕20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泉州市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泉州市开展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今年上半年出台《泉州市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支持泉州市加快经济、社会、行政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创造经验,进一步促进泉州市民营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形成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并为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发挥示范作用。

  二、进一步赋予泉州市更大的项目核准权限。有关文件明确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核准的项目中,除跨行政区项目、申请中央资金补贴项目、重要资源性开发项目、涉及重大规划布局项目外,其他企业投资项目一律下放泉州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核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备案。

  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国家级泉州台商投资区建设。对泉州台商投资区台商投资项目,实行特殊审批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国务院专门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泉州市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

  三、促进泉州市各类开发区扩区提升。支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报扩区,推动联片开发。支持泉州出口加工区申报综合保税区。支持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符合条件的区域拓展新的发展空间。批准泉港石化工业区、泉惠石化工业区升格为省级开发区。

  四、实施土地配套扶持政策。落户泉州市的工业项目,凡是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调剂、充分保障。对民营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重大项目使用林地、海域及围填海计划指标给予倾斜。支持泉州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三旧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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