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莆田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闽政文〔2012〕16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莆田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莆政〔2011〕85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莆田市城厢区的龙桥、凤凰山、霞林街道和华亭镇、常太镇、灵川镇、东海镇,荔城区的拱辰、镇海街道和西天尾镇、黄石镇、新度镇、北高镇,涵江区的涵东、涵西街道和三江口镇、白塘镇、国欢镇、梧塘镇、江口镇、萩芦镇、白沙镇、新县镇、庄边镇、大洋乡,秀屿区的笏石镇、东庄镇、东峤镇、月塘乡、平海镇、埭头镇、南日镇,湄洲湾北岸管委会的忠门镇、东埔镇、山亭镇,湄洲岛管委会的湄洲镇的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
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
十条规定的关于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城市照明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城市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城市桥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城市建成区荔园路以内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城市建成区以内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城市建成区以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上述具体职责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详见本批复附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变化时,你市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有关具体职责需要调整的,你市应报省政府批准。
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直属管理的一个行政机关,所需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有关部门现有工作人员分流安置问题,你市可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02〕11号),研究制定相关规定,妥善安置。
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你市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实现部门间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与共享。
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所有收费、罚没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缴入金库,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六、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你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七、你市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