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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德化县、安溪县、惠安县、永春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德化县、安溪县、惠安县、永春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闽政文〔2012〕15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德化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泉政文〔2011〕32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安溪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泉政文〔2011〕32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安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泉政文〔2011〕323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永春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泉政文〔2011〕324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在德化县、安溪县、惠安县、永春县四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你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具体实施方案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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