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2]7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3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进一步明确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统一按照本市相应的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
二、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和核实具体执行范围,并做好动态管理。
三、相关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应尽快进行表计改造,过渡期内可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四、各经营企业要及时做好相关用户的价格核定及变更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