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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


  3.6.1 郊区新城、偏远城镇应结合参照上述要求,配置适宜规模的单位餐厨垃圾、居民厨余果皮以及集市菜场垃圾资源化利用或中转设施。

  3.6.2 结合本市生活垃圾生化处理设施的改造,以及规划新建的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加快建设对单位餐厨垃圾、居民厨余果皮以及集市菜场垃圾的集中资源化利用设施。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应配置车载行车记录仪读取、贮存、监控装置。

4 分类标识

  4.1 分类容器标志色

  生活垃圾分类容器整体或局部体现对应标志色,具体定如下:

  (1)可回收物:蓝色,PANTONG 541 C

  (2)有害垃圾:红色,PANTONG WARM RED C

  (3)厨余果皮(湿垃圾)/菜场垃圾/单位餐厨垃圾:棕色,PANTONG 4715 C

  (4)其它垃圾(干垃圾):黑色,PANTONG BLACK C

  (5)玻璃:绿色,PANTONG 340 C

  4.2 分类标识

  4.2.1 生活垃圾分类容器应设置分类标识,具体如下:

  可回收物

  厨余果皮

  有害垃圾

  其它垃圾

  对玻璃及废旧衣物开展专项分类的,分类标识如下:

  玻璃

  废旧衣物

  4.2.2 单位餐厨垃圾、有害垃圾收运车辆应在车身醒目位置喷涂“餐厨垃圾收运专用”、“有害垃圾收运专用”字样,可喷涂上述分类标识图案。

5 附则

  5.1 本导则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5.2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术语和定义

1 生活垃圾



  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日常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1.1 厨余果皮(湿垃圾)

  居民家庭产生的易腐性食品垃圾,包括果壳类(如果皮、瓜子壳、花生壳、菱角壳等)、残渣类(如蔗渣、茶渣、咖啡渣、中药渣等)、硬壳类(如蛋壳、贝壳、蟹壳、虾壳等)、水果类(未食用的水果及食用后的果核等)、蔬菜类(如菜叶、根茎类蔬菜皮等)、米面肉类(未食用及食用残余的米饭、面条、麦片、豆制品、鸡、鸭、鱼、肉、动物内脏、肉干及动物骨头等)、零食类(如各类饼干、糖果、巧克力等)、罐头食品类(各式罐头食品内容物)、调味类(如果酱、辣酱、炼乳等调味料)、其他类(各式过期食品及宠物饲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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