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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


  餐厨垃圾产生量大于1吨/日(含)的餐饮服务企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食堂、餐饮单位,及集市菜场,宜配置适宜规模的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机;产生量不足1吨/日的,宜配置集中粉碎设备。

  3.2.2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容器间或小型压缩式收集站。垃圾容器间或小型压缩式收集站应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收集容器,并可配置可回收物压缩打包设备。

  3.2.3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在装修、绿化修剪期间,应指定装修垃圾、绿化枯枝落叶等临时堆放场所。

  3.3 公共场所

  3.3.1 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按《上海市道路、公共广场等废物箱配置导则》规定,设置分别收集可回收物及其它垃圾的分类废物箱。

  3.3.2 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轨道交通站厅、铁路公路轮渡客运站侯客厅、大型商场等文化、体育、交通、商业设施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其它垃圾的分类收集容器。

  3.3.3 菜场、集贸市场应配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它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应配置厨余垃圾就地粉碎脱水或生化处理装置。

  3.4 垃圾收运车

  3.4.1 应根据收运作业服务范围内分类垃圾种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车辆有效使用率等综合因素,配置适宜数量及技术标准的垃圾收运车辆。

  3.4.2 垃圾收集车应密闭,并设置相应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渗沥液滴漏、垃圾飞扬洒落。

  3.4.3 收运单位对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专用车辆应安装电子标签识别器以及车载行车记录仪。

  3.5 垃圾中转站

  3.5.1 生活垃圾中转站应指定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分类压缩机位。

  3.5.2 生活垃圾中转站应具备可回收物、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有害垃圾等分流分类垃圾的中转储运功能。

  3.5.3 具备条件的垃圾中转站,可配置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机,消纳进入中转站的单位餐厨垃圾、居民厨余果皮以及集市菜场垃圾等。

  3.5.4 单位餐厨垃圾、有害垃圾经中转站中转的,中转站应配置车载行车记录仪读取、贮存、监控装置。

  3.6 资源化利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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