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
3.1 居住小区(住宅)
3.1.1 在区域排污管道具备条件的地区,新建的全装修住宅内,应配置厨余果皮(湿垃圾)粉碎机;其他具备条件的住宅,同时鼓励安装厨余果皮(湿垃圾)粉碎机。
3.1.2 居民住宅内一般应设置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桶、袋)。
3.1.3 新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不少于30平方米的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绿化枯枝落叶等分类堆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具备条件的,应设置专用收集容器。
现有的居住小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绿化枯枝落叶等临时分类堆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1.4 新建的居住小区应按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容器间或小型压缩式收集站。垃圾容器间或小型压缩式收集站应分别配置厨余果皮(湿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可配置可回收物压缩打包设备。配置小型压缩式收集站的,应至少配置2个压缩箱,分别收集厨余果皮(湿垃圾)及其它垃圾(干垃圾)。
现有居住小区的生活垃圾容器间或小型压缩式收集站应分别配置厨余果皮(湿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现有小型压缩式收集站仅按一机一箱配置的,应按照错时收集方式,或按照区域共享原则由就近不同收集站,实施厨余果皮(湿垃圾)或其它垃圾(干垃圾)的压缩收集。
3.1.5 居住小区宜按门洞(高层住宅)或每幢(多层住宅)在适宜位置设置分别收集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的垃圾容器。同时,在不超过200户居民的小区的垃圾容器间或适宜位置,再设置一组可回收物、玻璃、废旧衣物、有害垃圾等垃圾收集容器;小区居住规模超过200户的,按每满200户增设一组垃圾收集容器标准实施。
3.1.6 生活垃圾通过短途驳运方式进入公用的小型压缩式收集站的,居住小区应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驳运车辆。
3.1.7 除新建全装修住宅并配置粉碎机外,其他居住小区在具备场地、电力及上下水等条件下,宜配置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机或厨余果皮(湿垃圾)集中粉碎设备,就地消纳居民分类的厨余果皮(湿垃圾)。
3.2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3.2.1 新建的非居建筑内设置食堂等餐饮设施的,或现有的非居建筑已有或增加餐饮服务功能的,应设置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设置油水分离器。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上应设置电子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