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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


  2.2.4 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2类。

  2.2.5 可回收物进一步细化分类为玻璃、金属、塑料、纸张、废旧衣物等,实施专项分类收集。

  2.2.6 可回收物纳入社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集中后纳入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置;厨余果皮(湿垃圾)纳入有机垃圾处理厂资源化利用,在有机垃圾处理厂建设的过渡期内,厨余果皮(湿垃圾)可过渡进入填埋场等末端设施处置;未能进一步回收利用的其它垃圾(干垃圾)纳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处置。

  各类资源化利用设施和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产生的残渣,难以进一步资源化利用的,纳入卫生填埋场最终处置。

  2.3 装修垃圾分类

  2.3.1 装修垃圾按照金属类、木质(木屑)类、砖石(水泥块、陶瓷)类、有害垃圾等分成4类。

  2.3.2 木质类装修垃圾应捆扎后、木屑类单独袋装后投放;砖石(水泥块、陶瓷)类装修垃圾袋装后投放,做到袋口扎紧,垃圾不外露;废油漆桶等有害垃圾,纳入日常生活垃圾分类系统。

  2.3.3 金属类垃圾纳入社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资源化利用;木质(木屑)类装修垃圾宜纳入专业的木质材料资源化利用设施,或纳入绿化枯枝落叶处理系统处理;砖石(水泥块、陶瓷)类装修垃圾宜设置专业的分拣处置场处置,残渣纳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2.4 单位餐厨垃圾分类

  2.4.1 餐饮服务企业以及企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食堂、餐饮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按照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等分成2类。

  2.4.2 单位餐厨垃圾应纳入餐厨垃圾专业处置设施,或有机垃圾处理厂资源化利用;废弃食用油脂应纳入专业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厂资源化利用。

  2.5 大件垃圾分类

  家具类大件垃圾经集中破碎后,木质的大件垃圾纳入专业的木质材料资源化利用设施,或纳入绿化枯枝落叶处理系统处理,残渣可纳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处理;其它具备回收利用价值的,纳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系统;不能利用的残渣纳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置。

  2.6 绿化枯枝落叶分类

  绿化枯枝落叶应就地或集中粉碎,作为绿化腐殖土,或制作垃圾衍生燃料(R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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