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2〕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规范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市建设交通委和市绿化市容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 (试行)
1 总则
1.1 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垃圾处置效率,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依据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标准(CJ/T3033-1996)、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应于本市居住小区(住宅)、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各类公共场所。
1.3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
2 分类标准
2.1 实施大分流,按照日常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单位餐厨垃圾、大件垃圾、绿化枯枝落叶等分类。
2.2 日常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区分居民家庭、单位办公场所、菜场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4种场所类型。
2.2.1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4类。
2.2.2 单位办公场所日常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3类。
2.2.3 菜场、集贸市场日常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3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