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善后处置
6.1.1 伤员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救治。
6.1.2 获救人员处置
获救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安置,当地外事部门和台办协助做好涉港澳台同胞安置工作,外国籍人员由外事部门负责安置。
6.1.3 死亡人员安置
当地民政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处置工作,外籍或港澳台死亡人员由当地外事部门和台办负责处置。
6.1.4 社会救助
获救人员社会救助由当地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救助机构组织实施。当地民政部门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监督,保证救助工作有效开展。
6.1.5 保险志愿人员
政府对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专业救助人员和志愿者应给予水上搜救人身意外伤害保障。
6.2 调查评估
水上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行动终止后,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险情发生原因、突发事件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环境影响、生态恢复、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一般和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由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
7 应急保障
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合理调集使用人力、物质、技术、财力投入应急救援。
7.1通信保障
经信委按照职责要求协助水上搜救应急指挥开通报警电话,制定平时和战时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制度。市、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设立通信网络和联系机制,确保水上搜救应急通信畅通。
7.2应急力量和应急保障
7.2.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专业救助力量应按要求配备应急设备和救生器材,装备、培训、演习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7.2.2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7.2.3医疗保障
按照《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全市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与卫生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明确伤员抢救、转运和收治任务。
7.2.4社会力量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市、县人民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搜救应急救援行动。